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3-20 23:31:12 阅读:35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福州脱胎漆器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福州脱胎漆器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批准对福州脱胎漆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47号,以下简称《公告》)、《福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福州脱胎漆器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福州脱胎漆器是指产自福州脱胎漆器保护范围内,以麻布或其它天然布料(布胎)或木材(木胎)和天然生漆、油类、入漆颜料、金属材料、镶嵌材料为主要材料,按福州脱胎漆器生产工艺制作而成,具有福州脱胎漆器品质特征的漆器产品。
第四条 福州脱胎漆器的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福州市现辖行政区域,包括鼓楼、仓山、台江、晋安、马尾五区和长乐、闽侯、闽清、福清、罗源、平潭、连江、永泰八县(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福州脱胎漆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与发展。每年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中划拨部份资金支持产业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由市工艺美术行业办、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脱胎漆器行业协会、福州市漆器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细则;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对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年审工作;
  (四)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监督抽检工作。
第三章 标识标志申请
第八条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厂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由福州市经委出具的产品产自福州地区的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5/T777《地理标志产品福州脱胎漆器》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生产者简介(应介绍生产规模、人员、自检手段、原材料采购、生产及质量管理制度等);
(六)遵守《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的承诺书。
上述申请经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受理,经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市质监局、省质监局进行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脱胎漆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统一印制,报市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可在其生产的符合DB35/T777《地理标志产品 福州脱胎漆器》规定的产品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中使用专用标志。贴标工作由保护工作组统一实施,由工作组在合格的脱胎漆器产品上贴标并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所有贴标产品均应编号并拍照,由工作组统一发放贴标证书,贴标产品同时在“福州市漆器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网站上公布并报市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按照DB35/T777《地理标志产品福州脱胎漆器》的规定加工制作福州脱胎漆器,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工艺、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等级标注必须与实物质量一致。
第十三条 福州脱胎漆器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在http//www.fz77.com.cn网站上查询)。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未经国家质检总局使用批准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国家质检总局使用批准公告的专用标志产品。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组应当对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质量特色、质量等级、产品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及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的使用采取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制度。企业年度报告采取每两年企业提交年度自查申报表,按产品保护范围,由保护工作组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保护工作组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对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或者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由保护工作组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以外地漆器冒充福州脱胎漆器的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二)未经国家质检总局使用批准公告,擅自使用、伪造福州脱胎漆器名称或者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买卖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的;
(四)使用与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福州脱胎漆器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条 从事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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